課程名稱 |
法知識論專題研究二 Seminar on Epistemology of Law (Ⅱ) |
開課學期 |
104-1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 |
授課教師 |
|
課號 |
LAW5229 |
課程識別碼 |
A21 U5010 |
班次 |
|
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五8,9(15:30~17:20) |
上課地點 |
|
備註 |
教室為法研1。與研究所合開。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且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30人 |
|
|
課程簡介影片 |
|
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
課程概述 |
法認識論有兩類取逕,一類立基於法律系統本身,形成法哲學中有關於法認識客觀性與真理性的討論。另一類則是立基於其他的社會系統或是非屬於社會系統的特定觀點(例如從道德或倫理),來觀察並描述法律。本學期的法認識論課程屬於後者,打算從學術系統中的系統理論(social systems theory)出發,探討社會學對於法的觀察如何可能,並探究社會學對於法律的認識,以及社會學對於法律的認識與法學對於法律的認識之間可能具有何種關聯等等問題。重點在於德國著名社會學家Niklas Luhmann以及德國著名法學者Gunther Teubner兩人相關著作的導讀與討論。 |
課程目標 |
本課程作為專題研究,授課對象為高年級以及研究所學生,屬於介於大學部與研究所之間的課程,課程目標具有雙重性,首先是基礎性的,著重於引介與討論法知識論與法學方法論的基本概念、研究課題與理論取向,提供學生對此課題的一般性理解,以作為未來進一步研究的基礎,其次則是進階性的,著重培養學生的研究法知識論的學術潛能,因此將採取原典短篇導讀或小型專題報告的方式來進行。 |
課程要求 |
1. 強烈的學習動機與求知慾,參與討論的心理準備,基本的英文閱讀能力,基本的法學經驗。
2. 缺席(含請假)請勿超過三次
3. 導讀或小專題:口頭報告與書面報告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
Office Hours |
|
指定閱讀 |
|
參考書目 |
1. Niklas Luhmann, Ecological Communications. 1989.
2. Niklas Luhmann, Social Systems. 1995.
3. Niklas Luhmann, Law as a Social System. 2005.
4. Gunther Teubner, Law as an Autopoietic System. 1993.
5. Gunther Teubner, Constitutional Fragments. 2012.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